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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配货申报系统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服务现货,满足贸易需求,促进供需精准匹配,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推出配货申报系统(配货申报系统包含“找不锈”及“找有色”两个版块),并根据《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交易商提供挂牌申报、选货应邀的现货销售采购平台。配货申报系统是实现期现对接,完成交收日前的一般交收的主要渠道;是满足个性化交收需求,对接厂家销售和终端采购的服务平台。交易商应诚实经营,遵守《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是《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关于配货交收的细化和补充,参与交易中心配货申报系统交易的交易商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注册和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商须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exbxg.com “找不锈”、“找有色”版块注册,注册时需填写席位号、公司名称、信用代码、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验证通过并注册成功后方可进行货物上架、挂牌申报和选货应邀操作。

针对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的不同属性,交易中心开辟了“找不锈”和“找有色”两个版块分别用于不锈钢产品和有色金属的挂牌申报和选货应邀操作。

第五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配货申报系统中指定可供配货的商品定价结算合同(以下简称指定合同),交易商在配货申报系统交易时间内进行挂牌和选货,指定合同的最后交易日不可进行挂牌和选货操作。

第六条     “找不锈”版块的选货时间为:交易中心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买方交易商在选货时间内进行选货应邀。

“找有色”版块的交易时间为:交易中心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交易商在交易时间内进行申报、应邀。

第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市场实际情况,调整可进行挂牌申报和选货应邀操作的指定合同以及挂牌申报和选货应邀操作时间,具体调整内容以交易中心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章   商品上架、挂牌申报

第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自主进行商品上架挂牌操作,交易中心可指定挂牌商品种类、品牌、材质、质量标准、规格、表面、重量、包装、交货地、交货时间和指定合同的挂牌有效期等。交易商发布申报信息时,主要内容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品种、对应合同、生产厂家(品牌)、交货仓库、升贴水、数量(重量)、是否允许被分批应邀等。商品发布的申报内容即合同要约的内容,交易商对要约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交易商发布挂牌申报信息即视为其确认了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其他交易商应邀成功后,即视其同意挂牌交易商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条     卖方交易商注册仓单,经交易中心认可后,方可进行商品挂牌。卖方交易商可将仓单信息导入系统,自行设置升贴水后通过上架操作将商品上架挂牌。

第十一条   挂牌申报商品被其他交易商选货、应邀成功后,挂牌申报的交易商须通过指定合同确认价格,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形成匹配单,视同签订《商品交收合同》(详见《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由交易中心根据匹配单及商品交收合同对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和办理货物交收手续。

第十二条   挂牌申报交易商可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设置商品挂牌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交易商可对未被应邀的挂牌商品进行下架、撤销或修改,挂牌商品被应邀之后即不可下架、撤销或修改。

第四章  商品选货应邀

第十四条   交易商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配货申报系统在已挂牌商品中查找、选取相应的商品进行买入应邀或卖出应邀。

第十五条   交易商选货、应邀成功即视其同意挂牌申报交易商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交易商选货、应邀成功后,通过指定合同确认价格,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形成匹配单,视同签订商品交收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据匹配单及商品交收合同对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和办理货物交收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商应邀成功后,买方交易商应立即完成指定合同的确认及全额货款的支付,卖方交易商应立即完成指定合同的确认及仓单的注册过户手续,以便交易中心完成审核及后续交收业务。

第十八条      签订商品交收合同后,买方交易商在办理交收业务时,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凭证或通过系统自行生成、打印的提货单或过户单办理提货或过户手续。

第五章  结算和交收

第十九条   交易商在商品挂牌申报时,应明确挂出商品价格的升贴水,此升贴水为最终升贴水,包括地区、厂家、规格等所有升贴水,应邀成功时即认为应邀方确认了所申报商品的升贴水。

第二十条   交易商通过配货申报系统完成的交收属于一般交收(提前交收),按交易规则中一般交收的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交收价为选货当日截至11:30的指定合同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交易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交收价结算交收盈亏以及货款划转。 交收盈亏的计算公式见《结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配货申报系统应邀形成匹配单的当日为交收匹配日。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交收时,交易中心收到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后,于交收匹配日向卖方交易商划付85%的货款,交收匹配日的下一交易日向买方交易商签发提货凭证,并通知卖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交易商在其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交易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3个交易日内将剩余的15%货款划给卖方交易商,同时向买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交易商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的执行)。如果根据商品交货的规格、数量等需要买方交易商补交货款的,交易中心在买方交易商补足货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交易商凭交易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办理提货或过户并确认商品质量。

买方交易商的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实收货款根据实际交收数量、交收价和升贴水调整,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和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

(交收价±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收匹配日之后的3个交易日内凭交易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交易中心有权直接要求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过户费及相关风险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提货凭证签发之前(含交收匹配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提货凭证签发之后(不含交收匹配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买方交易商办理提货或过户产生的出库费或过户费由买方交易商负担。

第二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对其买入的货物质量承担验收责任。

买方交易商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提请交易中心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交易商应接收;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交易商交收违约。违约部分的处理由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因在交易中心配货申报系统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由交易中心协调解决。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执行本规则保证配货申报系统交易信用,而交易中心并不为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违约是指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本细则的相关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约处理办法:

 违约部分的处理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交易中心将违约方实际违约部分对应的交易订金作为违约罚金,违约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对于守约方,交易中心参照行业惯例或生产厂家处理意见代违约方向守约方进行赔偿,当违约方的罚金不足以赔付守约方的相关损失的,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索赔,交易中心可协助追索。

卖方交易商逾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中心可采取提高交收手续费、收取违约金、罚没20%的货款、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措施。

交易商发生全部或部分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所余资金和其担保方式、质押或质押的凭证或物品、资产等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配货申报系统交易及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交易中心可按照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调解。如调解不成,由交易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对存在恶意选货、恶意提交配单、恶意履行指定合同、违约、违规等行为的交易商采取冻结交易账号、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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